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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84156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1:32关于第28841569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79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雷工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41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78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783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03月04日至2022年03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度,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复审商标是对申请人第28821522号图形商标的扩展延伸保护。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及申请人第2882152号商标的商标信息查询单;
2、微信聊天记录和展会图;
3、“第三十三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展位确认函;
4、抖音平台截图;
5、17张收款收据;
6、淘宝聊天记录及记录册样本图;
7、“第三十六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参展合同;
8、申请人注册阶段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等。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领取了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于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4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信息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3是关于参加展会的展位设计聊天记录、效果图和展位确认函,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申请人真实参加展会,且上述证据未体现具体商品或服务;证据4体现的内容是对麻花钻产品的推广等,并非是为他人提供职业介绍等复审服务;证据5收据均为自制证据,且体现的是他人向申请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关系,并非是申请人向他人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的商业关系;证据6淘宝聊天记录及记录册样本图体现的并非是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服务的商业关系;证据7参展合同无具体商标、商品或服务,且无履行证据佐证;证据8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第三十二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布、撤展货车进馆流程及展位确认函形成时间不在三年期间内,第三十三届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参展合同未体现具体商标和商品、服务,且无履行证据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Judy Hopps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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