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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21694号“申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2: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44号
申请人:上海金酒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良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44721694号“申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63745号“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品质,是申请人的重要无形资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易被识别为由篆体“申”字及围绕于四周的环形花纹图案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申”,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已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评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7月18日
信息标签:申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