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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34232号“城饰领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3: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37号
申请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奢缇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9934232号“城饰领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283409号“领绣”商标、第10604790号“领绣”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上市证明、引证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明、行业排名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认证证书、在先案例等的光盘扫描件、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12月6日第181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1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地垫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5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垫等、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地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垫、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城饰领绣”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领绣”,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城饰领绣 商标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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