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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09978号“初道全 CHUDAOQ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3: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599号
申请人:上海初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碎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60009978号“初道全 CHUDAOQ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382176号“初道”商标、第13909879号“初道”商标、第48302064号“初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初道”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大量的注册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其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初道品牌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49302064号“鲜福盛XIANFU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并非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人在案也未提交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的授权许可证明,因此,申请人并非援引引证商标四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初道全”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初道”,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海鲜、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肉、加工过的海鲜、水果罐头、加工过的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初道全 CHUDAOQ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