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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61838号“lyr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4: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477号
申请人:零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曹春旭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润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50261838号“lyr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516110号“LYRE'S”商标、第37107695号“LYRE'S及图”商标、第37107678号“LY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简介、宣传使用材料、销售材料、荣誉证明、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其消费群体亦不相同,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并补充提交了申请人微信店铺截屏。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
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ly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