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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19872号“百达翡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7: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51号
申请人:日内瓦百达翡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荷花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51919872号“百达翡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55937号“百达翡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类第594078号“PATEK PHILIP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实使用目的,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手表品牌介绍;2.媒体宣传报道;3.在先裁定书及判决书;4.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香烟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2件商标,其中包括“百达”、“翡丽”、“OPELIIE”、“OPIPOEE”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行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虽可证明其“百达翡丽”商标在手表商品上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赖以知名的手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行业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上述商品之间产生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后果,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或与之类似商品所属行业领域对“百达翡丽”商号进行了使用和宣传,并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百达”、“翡丽”、“OPELIIE”、“OPIPOEE”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争议商标标识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百达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