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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40563号“GEOMA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9: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3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鼎工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华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40563号“GEO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7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97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07月29日至2022年0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发电机组”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媒介搜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发电机组”产品上在中国有投入市场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一直在被推广和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2019年购销合同及其对应的购销发票(工厂发票),报关箱单,报关单,客户提单,发电机铭牌;
2、2020年购销合同及其对应的购销发票(工厂发票),报关箱单,报关单,客户提单,发电机铭牌;
3、2022年购销合同及其对应的购销发票(工厂发票),报关箱单,报关单,客户提单,发电机铭牌;
4、目前发电机组照片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未进行公证,且有些图片不清晰,提供的图片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在中国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10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空气压缩机;汽车维修设备;发电机组”等商品上,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7月29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发票、提单等证据显示,其分别于2020、2021、2022年向牙买加的TYRE-R-US出口了GEOMAX牌发电机组,辅以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发电机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发电机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