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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87326号“万尔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21:1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26号
申请人:丁君达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天丰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2887326号“万尔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万得WD”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万得”品牌的恶意抄袭,具有搭便车、抢注的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品牌构成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的关系、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已经给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了消极负面的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书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感应器(电)”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但申请人未在申请理由中提出具体的有效在先商标,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及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万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