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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214号“森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21: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3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森永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晋江众恒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0214号“森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2268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226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网页;
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3、申请人与旺旺集团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
4、相关便利店照片;
5、相关市场推广项目报告;
6、天猫国际商品截图及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89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1990年5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及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牛奶及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及牛奶制品;食用油和食用油脂”商品,部分证据中显示的商品为“乳铁蛋白”商品,“乳铁蛋白”商品为商品区分表中第5类中0502类似群组的“营养补充剂”商品,并非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牛奶及牛奶制品;食用油和食用油脂”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森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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