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581880号“多彩迎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24: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103号
申请人:贵州天朝上品迎宾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多彩小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7581880号“多彩迎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迎宾”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649824号“嘉宾迎宾”商标、第105397号“迎宾及图”商标、第3401556号“迎宾”商标、第10085083号“迎宾及图”商标、第3290552号“迎宾宴”商标、第3474634号“迎宾王”商标、第6049160号“迎宾天下”商标、第11343714号“迎宾彩虹桥”商标、第50997623号“迎宾匠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易导致特定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相关产品介绍;
2、申请人产品宣传推广资料;
3、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
4、申请人及“迎宾”商标获得证书、荣誉;
5、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
6、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资料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未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包装合同及收据、经销合同及发票、商标授权书、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产品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及相关产品介绍、申请人产品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申请人及“迎宾”商标获得证书、荣誉、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6日。
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商标九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尚处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引证商标一至九于2022年10月20日经核准由申请人转让至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二、由审理查明一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九虽已转让至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但申请人提交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即2022年8月15日,引证商标一至九仍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故申请人可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具有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多彩迎宾”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九被我局裁定撤销,且目前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九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多彩迎宾”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我局无需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多彩迎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