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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20505号“巧妈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29: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651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百家堂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31120505号“巧妈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199540号“巧妈妈CLEVER MAMA及图”商标、第6421536号“巧妈妈”商标、第8626425号“巧妈妈CLEVER MAM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巧妈妈”系列商标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完全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也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完全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恳请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布丁甜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部分荣誉证明;
2、申请人“巧妈妈”系列商标注册及品牌建设情况;
3、申请人“巧妈妈”系列商标的使用及广告宣传情况;
4、申请人“巧妈妈”系列商标的使用及广告宣传情况;
5、申请人与天猫等电商平台协议及网店销售截图;
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信息列表;
7、被申请人所抢注的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冬菇、木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饼干等商品上;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红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巧妈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冬菇、木耳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布丁甜品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争议商标的核定和使用应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咖啡、茶等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巧妈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