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557865号“C&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2:33关于国际注册第1557865号“C&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9653号重审第0000004760号
申请人:CAMILLA AND MARC OPERATIONS PTY LT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965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557865号“C&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9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7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26649号“C&M CLORIS MA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26650号“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292333号“C&M CLORISMAAT CLORISMA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全部商品上均已被无效宣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20074505号“皙蜜 C&M CLORIS M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仅对申请商标在2501-2505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2507、2508、2512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鉴于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二审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申请人负担。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72407号“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第18574968号“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四、五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第24170691号“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除“浴帽”以外的其余商品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18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在25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已被无效宣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