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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557579号“憨豆先生”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3:2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86号
申请人:泰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憨豆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31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及其“憨豆”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第26557579号“憨豆先生”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4402232号“憨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憨豆”商标的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知名字号“憨豆”的字号权。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与原异议人处于相同行业,其在明知原异议人“憨豆”商标的情况下仍将相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如获准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平台入驻协议;店面承租合同、建筑装修合同、店面图片;点菜单、点餐小票;相关媒体报道、电影取景的相关报道;参展合同;企业运营硬件、网络、美团等配套技术宣传资料;采购合同、供货单、发票;服务发票、转账记录;法律顾问服务聘用合同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材料及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憨豆先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憨豆”,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憨豆先生》是申请人出品的时装喜剧,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憨豆先生”与“Mr.Bean”之间已经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是“Mr.Bean”动画形象有关著作权的所有人,申请人授权原异议人将“Mr.Bean”翻译为“憨豆”作为其字号或公司名称使用,原异议人是申请人著作权的被许可人,因此,原异议人使用商标取得的知名度和商誉应当归属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复审诉讼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属于恶意异议行为。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摘译;百度百科对“憨豆先生”及主演的解释页面;申请人官网主要作品介绍;公司组织架构图;经公证认证的合同、“憨豆先生”卡通版的手稿、相关宣誓书;视频网站、维基百科、申请人网站、其他网公司网站等对《憨豆先生》卡通版的介绍页面;授权合同、合同修订通知书及摘译;《憨豆先生》卡通版播放授权许可协议、续约通知书及摘译;《憨豆先生》漫画书籍资料;《憨豆先生》卡通版的相关媒体报道;相关DVD发行权的证明函、销售资料;有关“憨豆”、“憨豆先生”的搜索资料;申请人与原异议人签署的《著作权许可协议》及摘译、原异议人企业信息;网络搜索“憨豆咖啡”资料;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之间的往来邮件及译文;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案件裁定证据。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诉讼程序,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由文字“憨豆先生”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憨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首先,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是,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经使用已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字号权。其次,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是,原异议人所提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原异议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原异议人还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前述条款保护对象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本案原异议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调整范围。
四、原异议人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故我局对原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憨豆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