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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25252号“EVER PE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13号
申请人:上海爱戈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25252号“EVER PE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1771号图形商标、第28692156号“EP DATE及图”商标、第52238486号图形商标、第57802043号图形商标、第65921298号“爱派迪特及图”商标、第65931203号图形商标、第6594060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EVER PEAC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