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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0294号“京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5: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17号
申请人:杜传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洲天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0294号“京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17002号“京乐烟酒连锁”商标、第65687471号“京乐园”商标、第54474050号“京栎及图”商标、第44980786号“京乐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京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