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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45029号“嘉地JADEVINEYARD ONE MOUNTAIN,ONE TERROIR,ONE TAS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6:19MOUNTAIN,ONE TERROIR,ONE TASTE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416号
申请人:宁夏嘉丰贺兰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5029号“嘉地JADEVINEYARD ONE MOUNTAIN,ONE TERROIR,ONE TAS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2444号“THE SPANISH QUARTER JADE”商标、国际注册第1641477号“J JAD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来源,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由中文“嘉地”及英文“JADE VINEYARD”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均包含“JADE”,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白兰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原产西班牙的葡萄酒和起泡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