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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074258号“牧盛中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6: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06号
申请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西牧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9日对第53074258号“牧盛中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0276号“中科ZK”商标、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第3123221号“中科ZK”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商标、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商标、第12056256号“中科珍草”商标、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商标、第13503696号“中科一号”商标、第21627957号“中科春之源”商标、第13675124号“中科益尔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中科ZK”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的影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概况、基本信息及荣誉证明、领导视察影印件;
2、申请人“中科ZK”商标最早使用、注册及持续使用情况;
3、申请人的财务审计报告、广告专项审计报告、行业排名、完税证明及产品销售宣传情况;
4、申请人产品质量情况;
5、申请人获得的专利证书及公益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中科ZK”商标管理情况、维权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其核准注册日为2022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制剂、蜂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五、七至十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七至十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处于一审程序中,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中药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牧盛中科”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相比较,均含“中科”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鉴于不管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牧盛中科 商标 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