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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74275号“DR.YWJZY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42: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091号
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张云昆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43474275号“DR.YWJZY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创立、注册和使用的“DR. MARTENS(马丁/马汀博士/马丁大夫)”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人第15693359号“马丁 DR.MARTENS”商标、国际注册第584207号“DR.MARTENS”商标、第9837933号“DR.MARTENSDR.MARTENS”商标、第39703689号“Dr. 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第25类“鞋、靴”等商品上是已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企图借助申请人在先商标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中文官网首页介绍、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产品图片;
2、申请人销售店面照片、销售单据、发票、门店销售分析;
3、线上店铺页面、线上销售分析及业务分析;
4、各大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广告和报道、官方微博宣传、日常公关报告;
5、申请人在国外销售信息;
6、其他相关案件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国际注册第575311号“DR.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先申请及注册或者在先申请或者获准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在先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现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DR.MARTENS”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并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DR.MARTENS”商标区别较为明显,难谓复制、摹仿。因此,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DR.YWJZYK 商标 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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