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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19796号“小熊密码 CODEB.KI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44: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41号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致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口市宏旭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18419796号“小熊密码 CODEB.KI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也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3、争议商标明显属于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上海杜森服饰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所有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借助商标抢注及炒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认定;
2、荣誉;
3、审计报告;
4、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主体信息及注册商标情况;
5、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关联公司主体信息及注册商标情况;
6、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及其关联公司售卖商标情形;
7、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上海杜森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2020年12月1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3、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上海杜森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拥有530多件商标,其中有“丽芙尼 LFLIFNEY”、“先锋袋鼠 PIONEER DAISHU”、“军刀力量 POWER SABLE”、“吉萨宾利 JZBRJIZA”、“宾利玛索 BLMZ.MAZO”、“熊猫吉普 PANDAJEEP”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我局将根据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上海杜森服饰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530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珠宝品牌相近的“丽芙尼 LFLIFNEY”、与皮具品牌近似的“先锋袋鼠 PIONEER DAISHU”、与包品牌近似的“军刀力量 POWER SABLE”、与汽车品牌近似的“吉萨宾利 JZBRJIZA”、“宾利玛索 BLMZ.MAZO”、“熊猫吉普 PANDAJEEP”等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小熊密码 CODEB.K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