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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24796号“正轮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52: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082号
申请人:固德曼费尔德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驻马店正义猪油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61524796号“正轮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355750号“PILOT”商标、第14101034号“车轮牌 PILOT”商标、第14101033号“车轮牌及图”商标、第5355753号“PILOT;车轮牌”商标、第5355754号“车轮牌及图”商标、第5355747号“车轮牌;天然及图”商标、第827111号“轮车 PILOT及图”商标、第25839961号“车轮”商标、第40777004号“车轮牌”商标、第25851236号“PILOT”商标、第44780060号“车轮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三、第180851号“PIL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经过宣传及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申请人的“PILOT”、“车轮牌”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先注册。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抄袭抢注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恶意也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档案、注册情况列表;2、公司简介及品牌;3、大事记;4、产品介绍、包装照片;5、合同、发票、经销商授权、销售记录、明细;6、海报效果图;7、广告计划;8、宣传照片、现场照片、 布局介绍;9、报告;10、相关报道;11、证书及证明;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他人商标介绍;13、判决书、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黄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6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五已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正轮牌 商标 固德曼费尔德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