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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18983号“天丝盏 SKYSIZO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7:57:55关于第55318983号“天丝盏 SKYSIZO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260号
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尹祥林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5318983号“天丝盏 SKYSIZO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规定,违反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被申请人的网络检索情况;
2、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申请情况;
3、被申请人摹仿、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恶意商标信息;
4、他人在先品牌介绍;
5、被申请人名下被驳回的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12月7日至2031年12月6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八十余枚商标,其名下申请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商标、品牌相近,例如“仙炖元 FAYDUNYON及图”、“鲜初元”、“合味都 HEWEIDU”、“萨师傅 SASHIFU及图”等。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天丝盏 SKYSIZOL及图 商标 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