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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883750号“小瑞靓包DOUBLE 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01:49关于第51883750号“小瑞靓包DOUBLE R”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863号
申请人:武汉鸿峄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883750号“小瑞靓包DOUBLE 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735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的“DOUBLE RL”、“EST.1993 DOUBLE RL RRL RALPH LAUREN”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原异议人形成唯一紧密的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43967337号“RALPH LAUREN DOUBLE 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04587号“EST.1993 DOUBLE RL RRL RALPH LAU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媒体报道;
2、订单记录;
3、原异议人注册商标信息。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小瑞靓包DOUBLE R”指定使用于第18类“裘皮;(女式)钱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67337号“RALPH LAUREN DOUBLE RL”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初步审定的第49004587号“EST.1993 DOUBLE RL RRL RALPH LAURE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包;钱包(钱夹);(女式)钱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女式)钱包;旅行包;书包;背包;人造革箱;售时为空的化妆包;皮革制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女式)钱包;旅行包;书包;背包;人造革箱;售时为空的化妆包;皮革制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已投入宣传使用。综上,请求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声称以下证据参见其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订单截图、合同、送货单、宣传截图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武汉淇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注册,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2022年3月13日,被异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武汉鸿峄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于2022年7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权期限内,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均为本案原异议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旅行包、(女式)钱包、书包、人造革箱、售时为空的化妆包、皮革制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DOUBLE R”文字与引证商标一“RALPH LAUREN DOUBLE RL”文字,引证商标二中单列一行且居显著识别位置的“DOUBLE RL”文字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背包、旅行包、(女式)钱包、书包、人造革箱、售时为空的化妆包、皮革制包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小瑞靓包DOUBLE R 商标 武汉鸿峄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