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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8044号“way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03:49关于国际注册第1658044号“wayE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9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8044号“wayE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6594号“银维科技WAY及图”商标、第11568484号“WAY及图”商标、第13931586号“WAU及图”商标、第54659290号“WAU及图”商标、第38753423号“WAYSHOP”商标、第9852947号“域、魏来WAY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重要认读部分“way”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的电池充电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重要认读部分“way”与引证商标六的重要认读部分“WAY”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KAWAMURA ELECTRIC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