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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45564号“仙湖半导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0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0438号重审第0000004708号
申请人:合肥仙湖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0438号《关于第52845564号“仙湖半导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24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881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服务上已被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3503群组复审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1.第50992250号商标、第5083372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6590045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服务上已被撤销,在广告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仙湖半导体 商标 合肥仙湖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