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627579号“喜成长城 XI CHENG CHANG CH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13:58CHENG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622号
申请人:苏州长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桂松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20627579号“喜成长城 XI CHENG CHANG CH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长城 CHANGCHENG及图”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12522号 “長城 CH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0818号“長城 CHANG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923170号“長城電器 Greatw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是恶意利用“长城 CHANGCHENG及图”等品牌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是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存在的。除了摹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还恶意拼凑抄袭了多件知名家电品牌,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被决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的情形。争议商标如获准注册会误导消费并造成消费市场的混乱,从而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申请人国内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人香港、欧盟商标注册证书;长城商标所获荣誉;国内销售区域一览表;防伪标贴及对应发票;广告外景照片;广告发布稿及对应发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发票;报道和宣传截屏;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亲斤木公下”、“方太小天使”、“新款奔腾”、“欢乐双囍”等39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喜成长城”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的中文“長城”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烤箱、电热水瓶等商品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荣誉、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其“长城 CHANGCHENG及图”等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先注册使用多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难谓巧合。此外,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亲斤木公下”、“方太小天使”、“新款奔腾”、“欢乐双囍”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性、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其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并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