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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26919号“半亩花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18: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143号
申请人:山东花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6919号“半亩花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8007号商标、第9037833号商标、第32291082号商标、第629211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及公告页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半亩花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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