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168280号“千路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20: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1313号重审第0000004709号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四创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1313号《千路虎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30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在案证据能够证明“LAND ROVER”与“路虎”已形成长期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对应关系能够辐射至引证商标三所在的领域。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所对应的汉字“路虎”,二者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0505类似群组,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共计注册了50余件商标,包括“禾拉利”“丰田无拜”“马莎拉拜”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未证明对上述多件商标投入了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诸多商标,不正当的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亦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其他条款对原告的相关权益予以保护,本院对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再评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曹娜
戴艳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千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