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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0251号“学霸自习室 STUDY ROOM FOR EXCELLENT STUD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20:56关于第66800251号“学霸自习室 STUDY ROOM FOR
EXCELLENT STUDEN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980号
申请人:长春派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0251号“学霸自习室 STUDY ROOM FOR EXCELLENT STUD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4529号、第28670202号、第29805121号、第29805122号、第29805123号、第30176115号、第32497497号、第36209892号、第47104064号、第48046988号、第51330738号、第54467730号、第65921726号、第65971209号、第65979612号、第66059032号、第66125755号、第66646313号、第66423079号、第66041180号、第66039423号、第41821739号、第65941331号、第66525172号、第50139159号、第48545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三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十六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二十二、二十五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二十二、二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二十二、二十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二十二、二十五相区分。
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学霸自习室 STUDY ROOM FOR EXCELLENT STUDENTS 商标 长春派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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