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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31676号“依视路 近视管理ESSIL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21:17关于第65331676号“依视路 近视管理ESSIL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420号
申请人:依视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31676号“依视路 近视管理ESSIL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领先的视光企业,其“依视路”和“ESSILOR”商标已在视光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中“近视管理”真实、准确地描述了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带有欺骗性,更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近视管理”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依视路 近视管理ESSILOR及图 商标 依视路国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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