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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859935号“艾普维AIPUW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29: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200号
申请人:辽宁农丰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艾普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0859935号“艾普维AIP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588329号图形商标、第265943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农丰”相结合,为申请人在先主打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主打品牌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相近地域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仍将相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未包含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维权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淘宝等网店截图及录屏;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申请人维权打假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挂面等商品上,注册公告时间分别为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7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亦不存在密切关联,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绝大多数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鲜花、植物种子等商品或类似商品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证据不足,我局均不予支持。
三、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从他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的客体、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考量,进而做出相应认定。在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维权授权书,载明图形作品的作者马冀授权申请人根据登记号“国作登记-2017-F-00497979”的《作品登记证书》主张马冀著作权维权事宜。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已经在我国国家版权局予以登记。申请人亦提交了CCTV等广告视频,显示其实际对外公开使用了该图形标识,虽然上述视频的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但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一、二的标识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相同,且上述两商标的注册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细节、表现手法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应具有接触到上述美术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鲜花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艾普维AIPUWEI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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