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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73504号“赏鲜乐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28号
申请人:龚绍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博汇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73504号“赏鲜乐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6966、2012439、5868187、6147154、512306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艺术化设计,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汉字“乐事”,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书写汉字,且是对成语“赏心乐事”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从而对我国文化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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