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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02210号“元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2: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032号
申请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波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9002210号“元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元宇宙”系一种新型的未来数字技术,具有低延迟、沉浸式、实时性等特点。“元世界”则指向“元宇宙”中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三维空间,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特征,同时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二、除了“元世界”系列商标外,被申请人亦于短期内申请注册了包括“元宇宙”、“元领域”等在内的系列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元宇宙”系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2、“元世界”、“元宇宙”相关介绍与报道页面;3、被申请人名下“元宇宙”、“元世界”、“元领域”系列商标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家务服务;开门锁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失物招领;法律研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元世界”、“元宇宙”、“元领域”等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第62597285号“奇奇怪怪&可可爱爱”商标、第65788082号“S·AUSPICIOUS DAWN及图”商标、第65920654号“飞盘裤”商标等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因“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成立《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元世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二、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仅直接表示服务的技术等特点或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四、《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具体到本案,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4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大量“元世界”、“元宇宙”、“元领域”等商标,被申请人名下亦有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因“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而成立《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驳回。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类别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未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元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