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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862334号“L'ABSOLU DE MAISON IMPERIA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2:52关于第50862334号“L'ABSOLU DE MAISON
IMPERIA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476号
申请人:绝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英佩尔(上海)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50862334号“L'ABSOLU DE MAISON IMPERIA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5723号“ABSOL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其注册人不仅抄袭申请人的在先商标,还大量抄袭多个他人知名商标,其注册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一旦被予以保护,将会助长更多的恶意注册申请,从而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ABSOLUT VODKA(绝对伏特加)中文官方网站内容摘录;
2、Google、百度上搜索ABSOLUT的结果;
3、百度百科、互动百科、MBA智库百科等网站上对“ABSOLUT/绝对”的介绍;
4、介绍ABSOLUT发展历程的电影光盘;
5、1984-2004年间ABSOLUT品牌广告在世界性广告大赛中所获的近400个奖项与荣誉的清单;
6、ABSOLUT品牌在各类排行榜中的排名;
7、相关宣传报道、文章介绍;
8、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及相关注册证、翻译等;
9、申请人提交的订购单、发票、订货量统计、提单等销售资料;
10、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11、在先裁定等;
12、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
13、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6月7日核实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1989年08月18日申请注册,于1990年08月1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至2030年08月09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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