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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70989号“黑白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3: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160号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望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43170989号“黑白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44860号“黑白”商标、第7487828号“黑白淡奶 BLACK&WHITE”商标、第10744859号“BLACK&WHITE”商标、第10615017号“黑白 BLACK&WHITE”商标、第12100651号“黑白淡奶 BLACK&WHITE”商标、第7487827号“黑白 BLACK&WHITE及图”商标、第7487826号“黑白 BLACK&WH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2、发票;
3、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送货单;
4、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5、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资料;
6、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7、相关企业信息、官网信息、品牌介绍;
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奶油(奶制品);牛奶制品;炼乳;奶粉;植物奶油;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豆浆”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黑白艺”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黑白”“BLACK&WHITE”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牛奶制品;炼乳;奶粉;植物奶油;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豆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能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四在中国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果酱;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黑白艺 商标 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