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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13623号“语林香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8:0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083号
申请人:南京才华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恩施州青龙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61513623号“语林香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660547号“香润”商标、第48847291号“香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抄袭,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信息查询单;2、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3、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名下商标详细信息列表;4、风景区文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7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等商品、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关于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该部分类似商品上不再适用本条予以保护。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语林香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