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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72822号“HappyCyc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39: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10号
申请人:武汉地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金玖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市通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54472822号“HappyCyc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18年5月成立,创立自主品牌“happycycle”并投入宣传使用,“HappyCycle”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二、被申请人名下共注册了127枚商标,所涉类别跨度极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必然导致商标资源的闲置,有囤积商标高价兜售的嫌疑。被申请人此种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方介绍手册;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6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主张体现在《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在先商标权之外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能提出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抢注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HappyCy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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