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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94647号“HUDABEALI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1: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523号
申请人:秀黛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雪英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39994647号“HUDABEAL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申请注册八十多件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且被申请人具有抄袭、复制、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HUDABEAUTY”商标的恶意抢注,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域名权。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864594号“HUDA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64594A号“HUDA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创始人的宣誓书、与“HUDABEAUTY”作品的作者关于作品设计的往来邮件、“HUDABEAUTY”作品的作者宣誓书及底稿(经公证);
2、中国各大媒体的报道(经公证)、网络各平台的宣传推广材料;
3、电商销售情况、天猫国际旗舰店及申请人官网的销售情况(经公证)、申请人官网页面;
4、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5、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信息;
6、有关HUDABEAUTY.COM域名的WHOIS注册信息页面、对申请人官网及其他网站的访问结果(经公证);
7、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注册列表、相关行政机关裁定、涉嫌抢注的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2020年7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7月22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9316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9月7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商品上提交了90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52238198号“FLORMAR MAKE UP”商标、第55607963号“WO MAC”商标、第39434395号“VICTORIA'S SISTER”商标、第44198732号“IMAN COLOR”商标等。
4、被申请人的第37011424号“FLONNAR”商标于异议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第55607963号“WO MAC”商标于异议程序中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9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使用尚不致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多与美妆产品有关,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HUDABEAUTY”作为其英文商号在先使用在清洁制剂等商品或与之存在密切关联的行业领域内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其次,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域名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争议商标“HUDABEALITY”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HUDABEAUTY”在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高度相近,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再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第3、4项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了90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海外彩妆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仅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90件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考虑到我局已经通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7月24日
信息标签:HUDABE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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