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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770194号“Buonarro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4: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045号
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知己醉(广东) 酒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东博纳罗蒂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41770194号“Buonarro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61084号“PENFOLDS”商标、第8376485号、第8376486号“Penfol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PENFOLDS”、“奔富”商标在中国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引证商标三已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在多类别申请注册与“Penfolds”相关的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和来源产生等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与申请人相关的报道;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核发的卫生证书;
3. 产品销售酒会及图片;
4. 部分获奖情况;
5. 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著作权证明;
6. 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判决书;
7.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及公告;
8. 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及商标注册情况;
9. 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系根据被申请人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具有真实使用的目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博纳罗蒂”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2. 争议商标产品设计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进一步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相近,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质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关于印发《第四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及公告;
2. 相关决定书;
3. 著作权登记证书;
4. 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07月07日第175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Penfolds BIN 盾徽酒标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Buonarro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