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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15252号“APPOLLO’S LIF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4: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618号
申请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波罗(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7日对第47015252号“APPOLLO’S LIF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3756708号“Apollo”商标、第41676731号“apollo”商标、第28269146号“Apolloud”商标、第38207098号“Apollo Go”商标、第28733660号“Apollo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阿波罗、APOLLO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APOLLO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媒体报道;
2.新闻报道;
3.所获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申请人,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承继声明书,明确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APPOLLO’S LIFE”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宣告无效,故仅针对争议商标在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在案并未提交具体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APPOLLO’S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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