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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02001号“影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5: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401号
申请人:影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02001号“影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67740号“影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2569366号“影驰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冲突的“电子显微镜”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子显微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数据线;视频线;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手机用USB线”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显微镜”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影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