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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10817号“熊㡷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7: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28号
申请人:永康市番茄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0817号“熊㡷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1518886号“熋㡷士”商标、第52621721号“熋本士”商标、第61517387号“熋夲士”商标、第61516929号“熋苯士”商标、第61518866号“熋泍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引证商标一至五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61634692号“熊本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为申请人关联公司,该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熊㡷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中文部分“熋*士”文字构成相近,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熊㡷士”中的文字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熊本”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其来源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熊㡷士 商标 永康市番茄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