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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69404号“岁真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4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36号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备备广告工作室(原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新缘饭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69404号“岁真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93772号“真岁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岁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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