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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93240号“老牧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8:58: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14号
申请人:陕西大农商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3240号“老牧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77558号“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43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2919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75656号“添丰宝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1042007号“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638836号“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563126号“牧农MU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108836号“老牧秾 爆摇嚼酸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119794号“老农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615418号“老牧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6735755号“老牧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0238861号“王氏农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132381号“邓翁DENGW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2073911号“丁老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688162号“村味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0813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5467917号“老牧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5656073号“牧农MUN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9529566号“桥老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1648061号“大山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4288935号“谷颐康GU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9141724号“土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43263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17293537号“旺农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37127124号“老农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第37343346号“牧农粮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六)、第10994993号“德栋牌DEDONGPAILUO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第19730537号“老姜农LAOJIANG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第9141751号“土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第14326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第14615530号“衡湖农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29、30、3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二、二十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肥料;化学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五至二十八、三十、三十一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蘑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29、30、3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老牧农及图 商标 陕西大农商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