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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558395号“CELLIX REVEAL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00:54TECHNOLOG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姣风
申请人因第12558395号“CELLIX REVEALI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992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经营场所照片、产品册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技术研究”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关系申请人核心业务,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极为重要,其一直作为申请人品牌形象向外推广。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宣传等使用方式,已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完整、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内部服务场所照片;
2、申请人与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签订的服务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及项目交付完成确认单;
3、申请人与紫图、峰米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项目验收确认单;
4、申请人公司相关广告及其他宣传资料;
5、EDX、SEM、TEM样品制备百度百科释义;
6、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照片(服务场所、办公柜子贴牌、笔记本、工牌及相关发票等);
7、展会照片、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申请人与华润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程度三零嘉微电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研究集团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9、样品制备价格清单;
10、产品宣传册、公司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义已由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芯愿景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显示其为集成电路分析和设计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涉及工艺分析、芯片设计等。证据2申请人与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服务内容为对指定芯片去层拍照、SEM、TEM制样及上机等,且有发票等证据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8均无发票等客观证据佐证其已实际履行。其他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10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芯片去层拍照、SEM、TEM制样及上机”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物理研究”服务与上述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类似,属于类似服务,故对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物理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质量控制;化学服务”相关服务上,故对复审商标在该两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材料测试;物理研究”复审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质量控制;化学服务”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