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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52309号“花样年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07: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5485号重审第0000004676号
申请人:北京市彭天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5485号《花样年华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8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8875929号“花漾年滑”商标、第8876056号“花漾年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专用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0519054号“花燕年华”商标、第39800339号“花茶年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读音、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杏仁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广泛、持续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杏仁糖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作出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71263号“花样的年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杏仁糖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在“果汁”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杏仁糖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花样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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