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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21511号“创峰皇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08:1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004号
申请人:开平市创峰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21511号“创峰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980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材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并存使用在木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创峰皇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