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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71314号“兴盛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08: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089号
申请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1314号“兴盛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3699号“兴盛优选”商标、第8811683号“兴盛假期”商标、第11366921号、第26554534A号“兴盛”商标、第3638206号、第9439104号“盛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等引证商标三至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5月13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三、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1.汽车运输;2.公共汽车运输;3.出租车运输;4.铁路运输”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1.给水;2.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3.观光旅游;4.安排游览”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打包;汽车运输;潜水服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潜水服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兴盛优选”与引证商标一、五文字“兴盛优选”、“盛兴”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商品打包;汽车运输;潜水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兴盛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