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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2702号“鼎唐 DING 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09: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84号
申请人:广州市鼎唐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鸣涧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2702号“鼎唐 DING 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33733号“金鼎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5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鼎唐 DING T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