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1352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12:11关于第651352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382号
申请人:无畏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5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06997号图形商标、第3106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两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链;眼镜挂绳;眼镜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头盔”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全头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链;眼镜挂绳;眼镜盒”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CARDIO SWITCH 商标 无畏国际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