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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48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19:14:46
THE MULIAN URBAN RESORT HOTEL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店住宿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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